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43号
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审 判 员 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书 记 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