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1819号
原告:***。
原告:**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珠海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第三: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32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与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