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724221974********),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47639),住所地威海市温泉路**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蔄山镇中韩路**11/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