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724221974********),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47639),住所地威海市温泉路**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蔄山镇中韩路**11/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