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141号
申请人:成都***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49727228U。
法定代表人:田明清,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55761057N。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以被申请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账号5100××××2284)4157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