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银龙油料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龙油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红河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赵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晓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银龙油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景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运输中级法院(2020)川71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银龙公司上诉称,本案工程范围是银龙公司土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建等工程,铁路专用线红线范围外是由另一家公司四川铁路兴达建筑公司修建,并非是由被上诉人承担铁路专用线的修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20)川71民初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圣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从本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看,是由圣景公司采用融资建设总承包的方式承接银龙公司油库铁路专用线工程企业站工程。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铁路专用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修建产生的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成都市双流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银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银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川

审判员  宋小平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