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2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497
27228U。
法定代表人:田明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1621555761057N,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7日以(2019)川0521执保497号保全裁定对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2284_1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5100××××228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143.99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启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