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民初20号
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银龙油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红河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赵昕,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华正街**士佰达大楼裙楼**。
法定代表人:赵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晓明,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龙油料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华瑞实业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对其撤诉请求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09元,减半收取计157204.5元,由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佳鹃
审 判 员 王桂蓉
审 判 员 夏 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璐璘
书 记 员 陈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