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55761057N。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奎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明、张奎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被执行人曹明、张奎林、***、***合伙经营商品房建设,签订了《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四人合伙各占25%股份,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对四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7515.00元,应由第三人邹远明承担22868.00元,四被执行人各自应承担33661.75元。异议人现已将属于本人应支付部分货款全部付清。为此,请求中止执行(2020)川1621执94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查明: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通江县万恒锦官城第二期(锦城新座)项目工程中,曹明、张奎林、***、***为合伙人,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修建过程中,曹明、张奎林、***、***以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第三人旭峰公司购买混凝土,此后双方于2018年8月26日达成《协议书》,约定曹明、张奎林、***、***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第三人旭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7,515元,如逾期未付或未足额支付,导致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旭峰公司承担的本金、利息等损失均应由曹明、张奎林、***、***承担。协议达成后,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曹明、张奎林、***、***仅向第三人旭峰公司支付货款90,191.50元。经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交,曹明、张奎林、***、***仍未向第三人旭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20年1月21日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旭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7,323.50元。根据协议约定,该剩余货款应由曹明、张奎林、***、***支付,由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导致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案经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川16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明、张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货款67,323.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曹明、张奎林、***、***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20)川1621执9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曹明、张奎林、***、***的银行存款在67823.5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回执为准),冻结期限12个月。本院受理该异议申请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7日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销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俊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舒孝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