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6514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