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621民初5413号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9号5幢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YT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系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5576105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原告四川铂奥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愿负担3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