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1621民初2076号
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5576105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景建筑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景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过微信视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景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268,070.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68,070.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原告名义承接泸县毗卢镇学校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泸县海潮镇学校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因两项目被告欠付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波特绿化公司)工程款,经司波特绿化公司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泸县法院判决原告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资金利息和诉讼费用等。判决后被告仍未支付判决确定的款项,司波特绿化公司申请泸县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原告519,551.99元资金被扣划。被告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当时已向原告支付23万元,并承诺在农历2021年12月底前付清两处项目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89,551.99元(其中农历2021年7月底前支付10万元),若被告未能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并约定由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因履行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仅收到发包人21,481.40元项目工程保证金,被告承诺的款项仍有268,070.59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再次书面催告,被告仍未主动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事情属实,承诺书是我写的,我不识字,承诺书上的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我不懂,不应由我承担。我现在经济确实困难,希望原告给我个期限。我挂靠原告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希望原告尽快配合我收回学校下欠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以原告圣景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泸县毗卢镇学校、海潮镇学校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进行施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代表工程项目部将塑胶场地铺装工程分包给司波特绿化公司。工程竣工后,下欠波特绿化公司部分工程款,波特绿化公司先后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圣景建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泸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川05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圣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3,0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川05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圣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42,8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两案判决生效后,波特绿化公司申请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案件中,圣景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被扣划519,551.99元,其中,于2020年1月13日被扣划253,408元(含工程款233,079元及利息11,6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202元、执行费3,474元)、于2021年2月1日被扣划266,143.99元(含工程款242,802元及利息14,729.9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及保全费2,599元、执行费3,452元、其他费用90元)。2021年3月5日,***向圣景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已经向圣景建筑公司主动履行23万元(该款已于2020年1月3日转账支付),下欠289,551.99元定于农历2021年7月底付10万元,余款于农历12月底付清,若未能主动履行赔偿责任,自愿承担圣景建筑公司为实现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差旅费等)以及被扣划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并由岳池县人民法院管辖和裁判。2021年7月11日,圣景建筑公司收到泸县海潮镇学校退回的项目工程保证金21,481元。余款***至今未付,圣景建筑公司书面催告无果,便诉请本院依法判决。本次诉讼,圣景建筑公司聘请律师产生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材料、承诺书及附件[泸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5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法律文书和案款专户银行回单]、催告履行通知书及邮寄单据、邮政物流查询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书、律师收费标准公示照片、律师代理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银行转账回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圣景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包案涉工程,因下欠施工方工程款,圣景建筑公司在被诉讼和强制执行后产生了经济损失,***事后于2021年3月5日出具承诺书对圣景建筑公司经济损失金额进行确认并承诺赔偿,明确了赔偿款项付款期限和方式、违约后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出具承诺书的法律后果,故该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未能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圣景建筑公司同时诉请按年利率6%计算被扣划资金占用损失和赔偿律师费,经审查,该主张符合***在承诺书中的承诺,同时,律师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应当由***承担。故***抗辩主张不应承担承诺书上的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涉及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问题,权利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圣景建筑公司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68,070.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68,070.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计2,8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