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1财保28号

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70710880R。

法定代表人:卢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林云,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510736507。

被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390号(靠金桥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99379358。

法定代表人:苏健,执行董事。

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限额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内的存款310万元。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船山区物流港×5楼1号及5楼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3 100 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船山区物流港×5楼1号、5楼4号,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和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 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