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1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390号(靠金桥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99379358。
法定代表人:苏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勇,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遂宁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70710880R。
法定代表人:卢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武,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2元,减半收取计6,761元,由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 洋
审判员 李雪琴
审判员 陈思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何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