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卢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1财保46号

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靠金桥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99379358。

法定代表人:苏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5101200810781637。

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

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70710880R。

法定代表人:卢海军。

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分行南津支行(账号:2310××××3335)、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883××××1051)、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账号:2310××××1503)、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账号:3590××××3794)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分行南津支行(账号:2310××××3335)、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883××××1051)、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账号:2310××××1503)、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账号:3590××××3794)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