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921执保93号
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1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鑫**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分行南津支行(账号:2310××××3335)、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883××××1051)、中国工商银行蓬溪县支行(账号:2310××××1503)、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账号:3590××××3794)的银行账户的存款。经本院立案执行,对被申请人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883××××1051作限额冻结,实际冻结100万元,现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