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民初41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390号(靠金桥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99379358。
法定代表人:苏健。
被告:**,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与四川省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雷惊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