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大斌涂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2901号
原告:宁波大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纬二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Y9UP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1792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大斌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斌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