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4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17923。
法定代表人:徐如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组织机构代码:MA293LLG7。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执行申请费8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2)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3)本案保全查封了***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慈溪市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意向保证金,但本院他案对其进行首轮保全查封。执行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慈溪市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意向保证金,与本院(2019)浙0282执5707号案件参与分配。截至2020年10月30日,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执行申请费8400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370000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泽。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大致汇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3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徐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