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524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民,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179237
法定代表人:徐如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徐 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田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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