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2420号
原告: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1792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浙江再生塑料产业基地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J4CR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承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