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计18,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20元,由原告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伟
人民陪审员 谢英光
人民陪审员 沈兴荣
书 记 员 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