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蟠龙村一组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碧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南侧启明星花园;
法定代表人:叶红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6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给付10万元本金,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020年5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执行担保人衡德雯财产。
本院自2020年3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0年5月22日起查询担保人衡德雯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衡德雯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及广元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
本院到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因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衡德雯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8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担保人衡德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担保人衡德雯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担保人衡德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