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223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632708480。

法定代表人:叶红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德雯,女,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054143883Q。

法定代表人:许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02248Q。

法定代表人:许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5662127XF。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平,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等待工程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起诉,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4126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宋卫权

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