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伍家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叶红秀。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802民初3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抵押资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滨河北路北侧滨江国际1幢14楼5间办公用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