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广元市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了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6497.00元(本金1000000.00元,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为460000.00元,诉讼费14097.00元,执行费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