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滨江国际第14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叶红秀,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20)川08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392.00元(劳务费214406.00元、违约金107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62.00元、执行费47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