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与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与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7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6民初838号
原告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28882-1。
法定代表人吴优平,总经理。
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7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7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