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与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6民初838-2号
原告建华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28882-1。
法定代表人吴优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崇理,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端,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83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张村支行账号为15560301040000683的存款13.7万元予以冻结。因被告已付清货款,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威海新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张村支行账号为15×××83的存款13.7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