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执恢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13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6508526。

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远方,四川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054140949W。

法定代表人:费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63252.00元;二、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3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835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以271632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13268.00元;五、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费103483.14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八日将经变卖流拍的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犍为县土地及对应的附属设施扣除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后作价35686384.8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2016)川11民初59号判决确认的工程款本金27163252.00元及利息8523132.86元。经本院启动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春

审判员 袁 晓 阳

审判员 李 少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玛赫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