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1859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茜,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0年8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6508526。
法定代表人:杨鑫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1668X。
法定代表人:方明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承东,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荣超
审判员 舒 利
审判员 韩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