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1859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茜,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0年8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6508526。

法定代表人:杨鑫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1668X。

法定代表人:方明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承东,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荣超

审判员  舒 利

审判员  韩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