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6508526,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052199381H,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凰南段25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民终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分期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前述任一笔款项,则***有权从未付款次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全部未付款,被执行人四川兴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0万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6843000元,执行费616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协商处理,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123执11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