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沐川县*二妹土灶烧鸡店与被申请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9民初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沐川县*二妹土灶烧鸡店,经营场所: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号。
经营者:***,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申请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十三组1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沐川县*二妹土灶烧鸡店与被申请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川1129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拆迁补偿款,冻结金额以291041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该补偿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沐川县*二妹土灶烧鸡店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沐川县*二妹土灶烧鸡店与被申请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拆迁补偿款291041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7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沐川县*二妹土灶烧鸡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