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8民初598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告:河南省江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向阳荷花广场第1栋1单元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1482420H。
法定代表人:曹兴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江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以与被告河南省江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结算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