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8民初609号
原告谷社强,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社强,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江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向阳荷花广场第1幢1单元8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788977。
法定代表人:**远,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社强诉被告河南省江淮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社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社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谷社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