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691号
申请人: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线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0610U。
法定代表人:陈蛟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B7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HGYXH。
法定代表人:胡央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62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16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在16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合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及宁波杭州湾新区普宏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景赞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