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8117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06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029789180。
主要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逸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