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8117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06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029789180。
主要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逸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