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郦春娣,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甬慈民初字第172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173666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20000元、执行费19766.6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桥头镇的国有土地权及地上建筑物已被本院查封,且在另案处置,届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2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徐人卫
助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