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蔡义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7428号之一
原告: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登贤村白灰楼143号店后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40LU47F。
经营者:李再添,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李再添,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2327N。
法定代表人:洪磊,任董事长。
第三人:蔡义成,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李再添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蔡义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李再添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李再添以双方自愿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李再添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7元,减半收取计2,963.5元,由安溪县湖头镇筑巢钢管租赁部、李再添负担。
审 判 长 郑 淑 珍
审 判 员 谢 奕 清
审 判 员 吴 进 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玉 琼
书 记 员 上官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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