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5847号
原告: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廖**。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洪磊。
原告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聪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泓泽
书 记 员 李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