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91号
申请保全人: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2327N。
法定代表人:洪磊被保全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DHP8X1。
法定代表人:刘敏
申请人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2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德阳分行2222××××0239账户存款27000000.00元,实际冻结25325538.0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经开区支行5105××××0426账户存款1674461.96元,实际冻结1674461.96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2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