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294号
原告
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廖**,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琳,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洪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院认为,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有意向进行协商,且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金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田中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