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21执3833号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1)川1421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10000元的义务,经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案款10050元,其中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0000元,收取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川1421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