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24号
申请人: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42327N。
法定代表人:洪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元,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福,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DHP8X1。
法定代表人:刘敏。
申请人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处同森锦樾一期(C地块+T地块)以下房屋【详见(2022)川0603财保352号附表】。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