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民初1751号
原告: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开区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7号公寓11层1101-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新疆盛世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