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10民初697号
原告阎二茹,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柯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民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3号北方明珠12幢3单元7层702室。
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二茹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阎二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二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阎二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