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3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飞,天津三***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家台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天津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