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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3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飞,天津三***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家台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天津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