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91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
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天津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许家台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2753207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ABC-3层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0005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吉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现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郑岩
审判员高铭延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