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
被执行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王秋平,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盐城万宝隆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书治。
被执行人:唐瀚森,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
被执行人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
被执行人:吴中林,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王秋平、盐城万宝隆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唐瀚森、江苏培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吴中林、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5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8981055.14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翰森达成和解,放弃对唐翰森的执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25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海
审判员  殷中华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