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

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盈佳城市经典花苑**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平,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万宝隆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盈佳城市经典花苑**105.
法定代表人王书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瀚森,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冠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明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吴中林,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审被告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明星路。
法定代表人陆永根,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陆永根,男,1958年7月8日生,住建湖县。
上诉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王秋平、盐城万宝隆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唐瀚森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吴中林、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陆永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王秋平、盐城万宝隆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唐瀚森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王秋平、盐城万宝隆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唐瀚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李如旭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