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唐梦林。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925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11709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25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慧